云服務器租賃服務不同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自動接入
云服務器租賃服務不同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自動接入
在技術特征方面,相對于自動接入、自動傳輸服務,云服務器租賃服務被用于搭建網站、網絡平臺和網絡應用,云服務器承租人存儲在云服務器中的指定內容將專門提供給云服務器承租人以外的其他網絡用戶。而相對于自動緩存服務,云服務器承租人租用云服務器的運營目的顯然不是為“提高網絡傳輸效率,自動存儲從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獲得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而主要是用于向其他網絡用戶提供網站、網絡平臺和網絡應用,進而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等內容。
在行業監管層面,監管部門針對云服務器租賃服務和自動接入、自動傳輸、自動緩存服務這兩類電信業務性質和功能的不同,分類進行準入和監管。
因此,阿里云公司提供的云服務器租賃服務也不同于無需承擔“通知-刪除”義務即可免責的自動接入、自動傳輸服務和自動緩存服務。
此外,《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具體技術服務類型還包括搜索、鏈接服務,云服務器租賃服務與搜索、鏈接服務具有明顯差異,顯然不能適用條例關于搜索、鏈接服務的相關規定。
因此,云服務器租賃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受“通知-刪除”規則約束的網絡服務,阿里云公司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該條規定確定其接到通知后應承擔的義務。
作者:zhushican 分類:六六互聯 日期:2021年11月08日 瀏覽:567 評論: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