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服務器租賃服務商接到通知后應承擔的義務
《侵權責任法》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構成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云服務器租賃服務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受“通知-刪除”規則約束的網絡服務,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確定云服務器租賃服務商接到通知后應承擔的義務。
隨著云計算的普及,相對于租用或托管物理服務器,云服務器在性能上更具彈性,租用、配置和管理也更加方便,侵權人也越來越多地通過租用的云服務器實施侵權行為。
在侵權人利用云服務器實施侵權時,權利人在發現侵權人的云端蹤跡后,首先需要通知云服務器租賃商,要求其采取相應措施。云服務器租賃服務商的法律地位決定了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如果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或自動接入、自動傳輸和自動緩存等服務,那么就應受到“通知-刪除”規則的約束。否則,就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認定其接到通知后應當承擔的義務。這正是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與北京樂動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的爭議焦點之一((2017)京73民終1194號)。
本案中,原告北京樂動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樂動卓越”)推出了一款名為《我叫MT Online》的RPG卡牌類游戲,頗具人氣。樂動卓越發現,有網站提供一款《我叫MT 暢爽版》游戲的下載,其與《我叫MT Online》除了游戲名稱略有不同、以及游戲中的虛擬貨幣“符石”的兌換價格、選區名稱、支付方式存在區別以外,兩款游戲在游戲圖標、人物形象、游戲界面、游戲規則、游戲中的文字等方面均完全相同。
通過Wireshark工具抓取數據包并進行分析,樂動卓越獲取到《我叫MT 暢爽版》運行時所連接的服務器端IP地址,經查詢,這些IP地址屬于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阿里云公司”)。樂動卓越遂向阿里云公司發出通知,要求:1、立即停止通過阿里云服務器為玩家提供《我叫MT暢爽版》的一切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提供MT暢爽版游戲IOS版游戲服務、刪除服務器中MT暢爽版游戲的全部內容;2、提供《我叫MT暢爽版》服務器租用人詳細信息。但阿里云以保護用戶的數據和隱私為由拒絕了樂動卓越的要求。
樂動卓越遂起訴阿里云公司侵害《我叫MT Online》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訴訟請求包括:1、判令阿里云公司斷開鏈接并停止為《我叫MT暢爽版》游戲繼續提供服務器租賃服務,并將儲存在其服務器上的《我叫MT暢爽版》游戲數據庫信息提供給樂動卓越公司;2、判令阿里云公司賠償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樂動卓越的通知有效(樂動卓越的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也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阿里云存在過錯。
一審法院認為,阿里云公司僅是將服務器租賃給他人使用,租用人直接上傳需要存儲的內容,無需通過阿里云公司審核,因此阿里云公司經營的并非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
但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并不僅僅針對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提供者,而是針對所有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因此阿里云公司作為服務器提供商,雖然其不具有事先審查被租用的服務器中存儲內容是否侵權的義務,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網絡服務而受到損害的時候,其作為服務器服務的提供者應當承擔其應盡的義務,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適當的措施積極配合權利人的維權行為,防止權利人的損失持續擴大。這與阿里云公司辯稱其不得擅自透露用戶信息、無權擅自讀取、透露服務器數據等確保用戶數據安全并不矛盾。阿里云公司對于樂動卓越公司的通知一直持有消極態度,主觀上其未意識到損害后果存在過錯,客觀上導致了損害后果的持續擴大,阿里云公司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審法院則指出,《侵權責任法》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構成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在涉及到《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適用選擇時,應當優先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從而避免對《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中一般性條款的概括適用和擴大解釋。
阿里云公司提供的云服務器租賃服務既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也不屬于自動接入、自動傳輸和自動緩存等服務。
1.云服務器租賃服務與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屬于性質完全不同的服務
首先,在技術特征層面,總體而言,云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有技術能力對其出租的云服務器進行整體關停或空間釋放(即強行刪除服務器內全部數據),卻沒有技術能力對存儲在其出租的云服務器中的具體內容進行直接控制。
其次,在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業監管層面,按照主管部門對電信行業的準入和監管分類標準,云服務器租賃服務與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屬于不同的監管類別,頒發不同的許可證照。
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倫理,云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負有極為嚴格的安全保護義務、保密義務和隱私保護義務,不允許其接觸用戶存儲的信息內容,遑論對內容進行核實、處理、刪除。
另外,從服務層級看,云服務器租賃服務屬于底層網絡技術服務。從服務內容看,云服務器租賃服務僅相當于傳統模式下為用戶提供了服務器設施設備、機房環境、帶寬資源,使用戶具備了接入互聯網的基礎條件,不包括上層內容服務。從服務對象看,云服務器租賃服務服務對象是網站主辦方、網絡平臺搭建者、網絡應用提供者,而不是訪問、獲取、使用信息和服務的網絡終端用戶。
因此,阿里云公司提供的云服務器租賃服務不同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